焦作市出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编辑:焦作楼市网
2012年03月22日09:38
来源:焦作楼市网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焦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立坤
2012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焦作新区以及各进出市道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空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桥涵、路灯、隧道、交通工具上,利用户外广告牌、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体、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载体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设立户外广告联审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重要问题,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相关管理工作。
各城区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划分,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应当有偿使用。广告资源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各城区政府,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编制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区域(节点)等全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宜设区、限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信、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形象的;
(六)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体育馆以及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或楼体;
(二)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线杆、灯杆、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三)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铁路桥设置广告以及横跨城市道路设置跨街广告;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区级户外广告审批应按照市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审定的方案进行,并将审批结果报市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显示屏等,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联合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设置许可证按缴费年限办理;
(二)未经招标、拍卖或利用自有产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设置许可证按年度办理;
(三)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设置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不具备发布户外广告资格的设置者,应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一)户外广告招标、拍卖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二)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向财政部门缴纳招标、拍卖所确定的价款后,办理设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一)采取协议的方式:户外广告设置经相关产权单位同意后,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其设置规格、样式、位置等基本情况。符合要求的,经联合审批同意,签订协议,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办理设置许可证。
(二)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由产权单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拍卖。符合要求的,列入年度计划,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拍卖价款作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其中60%作为产权单位场地租金,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于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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